關于印發《柳州市工業設計創新券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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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工業設計創新券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工業設計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柳州市工業設計創新券管理辦法(暫行)》,規范工業設計創新券管理,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營造柳州市工業設計產業發展的良好氛圍,特制定本細則?! ?/p>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工業設計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是指由政府向工業企業免費發放的一種補助憑證,主要用于鼓勵支持有工業設計創新需求的企業向接券機構購買工業設計服務。
第三條 創新券采用電子券形式發放,自發放之日起一年內有效,逾期不可使用。已經領取滿額創新券的企業無論使用與否當年不得再次領取。創新券僅限于申領企業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買賣、轉讓、贈送,不重復使用。申領兌現原則上采取“擇優發放、不重復支持”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 資金來源與使用
第四條 創新券資金來源于柳州市工業設計產業發展扶持資金,其使用和管理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公開透明、??顚S玫脑瓌t,按照專項資金績效考核情況進行逐年調整。創新券資金實行預算管理總量控制,兌現額度超過當年預算安排資金的結轉下年度安排。
第三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是創新券的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負責我市創新券的政策制定、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研究確定實施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創新券的政策制定、審核發放以及日常管理,接券機構管理,編制年度經費預算,研究確定年度工作計劃,審核創新券兌現申請。
市發展和改革委負責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創新券申報通知(申報指南),開展創新券發放、兌現環節的評審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工業設計創新券經費安排計劃,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集中兌付創新券以及辦理資金撥付與結算。
第六條 各開發區、縣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申領企業的材料初審和上報工作。
第四章 支持條件與對象
第七條 申領創新券的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注冊登記并納稅,運營規范,資信良好,符合國家和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優先支持三大支柱產業、改造升級的傳統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以及生產性服務業企業。
2.企業有明確的產品升級的計劃或方案,與接券機構簽訂有設計服務合同。
3.企業自籌配套資金與申領創新券資金的比例不低于1:1。
4.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財務機構,財務管理規范,無不良誠信記錄。
第八條 創新券用于申領企業向接券機構購買工業設計成果和服務以及經專家評審會認可的其他工業設計相關服務。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成果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的創新活動。
第五章 接券機構
第九條 接券機構。創新服務提供機構通過資格審查后成為接券機構,負責為企業提供工業設計服務,接受并申請兌現創新券。接券機構主要從能夠接收創新券的機構中遴選,自愿申報,擇優錄取。
第十條 申請創新券接券機構的工業設計服務提供機構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注冊并登記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總資產在50萬元以上。
2.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專業服務人才隊伍,組織機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范,專業服務人員5人以上。
3.有較好的工業設計平臺,具有獨立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以及系統解決方案、品牌形象提升服務的能力。
4.社會信用記錄良好,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5.獲得自治區級及以上工業設計中心(企業)的將優先考慮。
第十一條 申請資格審查所需提供的材料:
1.柳州市工業設計創新券接券機構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服務能力及內容的說明材料;
4.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經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接券機構名單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網站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下達入庫通知書納入接券機構庫管理。接券機構庫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考核一次。
第六章 申領與發放
第十三條 工業設計創新券申領材料為:
1.柳州市工業設計創新券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與接券機構簽訂的設計服務合同;
4.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創新券采取實名申領、隨時受理、集中發放的方式。符合條件的申領企業報送《柳州市工業設計創新券申請表》等申領材料,至企業所在地工業主管部門進行初審蓋章,再由各開發區、縣區工業主管部門統一報送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每年組織專家,對創新券申領材料進行符合性評審,確定每個項目的補貼比例及額度。評審結果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網站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于公示期內或公示期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并提供復核內容及理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收到復核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或申請人。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市財政局成立復核工作小組,對復核申請做出復核意見,于復核申請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核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或申請人。
第十六條 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采取電子郵件的方式,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向申領企業在線發放工業設計創新券。
第十七條 單個企業年度支持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單個項目支持總額不超過50萬元。創新券有效期為一年(以創新券發放時間為準)。原則上根據財政資金預算額度發放,額滿即止。已申領創新券的,無論使用與否都計入該企業已申領額度。
第十八條 創新券補貼以單個服務項目實際支付金額為計算單位,可使用的創新券額度按不高于服務合同金額的50%進行補助(具體補助比例以專家評審結果為依據)。
第七章 使用要求
第十九條 持有工業設計創新券的企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的接券機構內購買服務,服務協議(合同)的雙方無任何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關聯關系。須與接券機構簽訂書面服務合同,合同中需約定服務內容、期限、價格及創新券使用金額等情況。
第二十條 每張創新券編號唯一,接券機構在接收創新券時,須核實其真實有效性,由于接券機構未履行核實義務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第二十一條 創新券僅限于有效期內使用和兌現,逾期不可兌現,自動作廢。因創新券未在有效期內使用產生的結余資金,重新納入創新券專項資金,在下一個申報周期發放。
第二十二條 在創新券使用和兌現過程中,供需雙方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一旦發現存在不端與失信行為的,停撥或追回財政資金,并且三年內不再給予任何財政資金獎勵和扶持。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紀律或法律責任。
第八章 兌現流程
第二十三條 接券機構在為企業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后,可按要求隨時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申請兌現。
第二十四條 接券機構需提交以下材料到審核發放機構進行審核:
1.創新券;
2.柳州市工業設計創新券兌現申請表;
3.接券機構與持券企業簽訂書面創新服務合同復印件;
4.持券企業自付資金證明、加蓋財務專用章的發票(或行政事業單位收據)存根及銀行進賬憑證復印件;
5.提供完成服務的證明材料,如設計服務客戶確認書、技術合作項目總結、創新成果證明材料、項目支出情況有效證明材料等,可同時提交項目實施情況總結及其他創新成果證明,如著作權、新產品、新工藝、樣機證明材料等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接到接劵機構兌現申請材料后,對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組織專家對申請單位是否完成合作協議工作內容進行驗收評審,并出具驗收意見書。審核發放機構根據專家審核組的審核意見,確定兌現企業和金額,并集中兌現。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每年應對創新券的發放、使用、兌現情況進行審核。對于通過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等行為騙取財政資金的,一經發現,即刻注銷該創新券,并依法追回已兌現創新券資金,同時取消接券機構的接券資格和申領企業的申領資格,列入不良誠信記錄名單,三年內不再給予各類資金支持,涉嫌違法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為維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及合法權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需對企業提交的注冊資料、創新活動內容等相關信息嚴格保密。創新券兌現項目涉及的利益關系相關單位和人員不得參加審核工作。審核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相關信息保守秘密。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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