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智能汽車科技企業孵化器種子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種子資金管理辦法
1、總則
1.1 本辦法僅適用于在廣西智能汽車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的孵化對象(具體主要指在孵企業或創業團隊)。
1.2 種子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公開透明、??顚S玫脑瓌t。
2、種子資金的來源與用途
2.1 種子資金來源于柳州益菱汽車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及運營孵化器所獲得的扶持資金中所撥付出部份作為孵化器的的專項資金即種子資金,授權廣西智能汽車科技企業孵化器負責種子資金具體實施。
2.2 種子資金不以盈利為目的,重點用于支持入駐本孵化器的孵化對象開展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開發高新技術產品,吸引智能汽車和新能源汽車行業高新技術項目入駐。
3、資助對象和立項原則
種子資金的資助對象是進入本孵化器進行孵化的在孵企業或創業團隊。
3.1 種子資金支持的項目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研發項目屬于新能源汽車(含電池裝備、關鍵裝備、智能制造等領域)及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及其相關配套領域的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
2)項目產品技術含量較高,創新性較強,研發技術基本成熟;
4)產品具有較大的市場容量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有望形成新興產業。
3.2 種子資金支持的項目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工商注冊地和稅務登記地在廣西智能汽車科技企業孵化器內,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創業團隊需要自行提出申請并由孵化器組織相關專家評審通過后參照在孵化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2)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3)企業經營者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并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
4)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符合智能汽車和新能源汽車發展導向,技術含量高,創新性較強,技術水平領先,具備一定成熟性的項目;
5)對無自主創新內涵的單純引進、低水平重復、知識產權不清或有糾紛的項目,不列入種子資金資助范圍;
3.3 種子資金的立項原則:
1)種子資金項目優先支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并且市場前景好的項目;優先支持列入自治區級以上重點科研計劃待產業化的項目;優先支持有利于出口創匯的項目;優先支持大院名校、重點實驗室到孵化器內創辦分支機構或聯合共建創新載體的項目。
2)種子資金項目的立項實行專家評審和行政決策相結合的立項管理制度。
4、資助方式及額度
種子資金采用無償(免息)或有償(低息)的方式扶持孵化對象發展。具體如下:
資金使用時間 |
資助額度 |
利率 |
其他 |
1年(含1年)以內 |
1-50 |
0% |
無息 |
1年-2年(含2年)以內 |
1-50 |
參照當期銀行利息的50% |
低息 |
1年-3年(含3年)以內 |
51-100 |
參照當期銀行利息的70% |
低息 |
5、種子資金的申報、審批程序
5.1 符合本辦法第3條規定的創業企業,遵循自愿的原則申請種子資金。申請時,企業必須向廣西智能汽車科技企業孵化器雙創部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種子資金項目申請表》(附件1);
2)項目商業計劃書(格式自擬);
5.2 廣西智能汽車科技企業孵化器雙創部在收到本辦法第5條所規定的全部申報材料后,應按以下程序進行立項和審批:
1)對企業申請種子資金的資信、資產及負債、經營管理、申報資助等狀況進行調研,并與申請企業詳細說明種子資金的資助方式、政策性約定、運作與管理事項等,經調研確定符合申報條件后,提出審核意見,如審核同意則提交至益菱公司;如審核不同意則退回提出對象并告知審核不通過的原因。
2)由由益菱公司對項目進行審批,經審批同意后,孵化器辦理相關手續。
5.3 種子資金批準后,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與企業《種子資金資助協議》(附件2),辦理撥付手續。
6、種子資金的后續管理
6.1 柳州益菱汽車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作為種子資金的權益代表,按照所投股權的比例享有相應的投資權益,項目承擔企業應按照所簽協議支付相關費用。
6.2 廣西智能汽車科技企業孵化器組織相關人員對種子資金項目和項目承擔企業進行管理,定期走訪、調研,隨時掌握種子資金使用情況和種子資金項目進展情況。
6.3 在項目完成后,由項目承擔企業作出書面總結報告,廣西智能汽車科技企業孵化器組織相關人員對項目進行驗收。
6.4 種子資金可通過企業回購、上市轉售及破產清算等方式退出。
6.5 因客觀原因,項目承擔企業需對項目目標、進度和經費進行調整或撤銷時,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廣西智能汽車科技企業孵化器審核批準后執行。
6.6 如發現承擔企業有嚴重違約違規行為,廣西智能汽車科技企業孵化器將依據協議的有關條款撤銷或中止項目資助。對撤銷或中止的項目,承擔單位應進行財務清算,將已撥付的種子資金返還。
6.7 種子資金項目承擔企業負責項目實施,保證資金??顚S?,應配合廣西智能汽車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監管。
6.8 種子資金項目如投資失敗,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各方簽訂的合同條款之規定由種子資金項目各方共同組成清算小組,對項目實施情況、失敗原因、損失情況進行評估,分清原因、責任和各方應當承擔的義務,并選擇審計機構對種子資金損失部分進行審計,廣西智能汽車科技企業孵化器核準后予以核銷。
7、種子資金的監管
7.1 柳州益菱汽車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作為種子資金的管理部門,則設立種子資金專戶,將所有與種子資金有關的資金撥入、撥出、回收等納入專戶核算和管理,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7.2 廣西智能汽車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實施部門,應將種子資金申報及撥付標準向申請者提供,接受申請者和其他有關人員的監督。
7.3 廣西智能汽車科技企業孵化器將申請者提供的資料、審查意見、種子資金有償資助協議和入股協議等文檔歸檔,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8、附則
8.1 本辦法由廣西智能汽車科技企業孵化器負責解釋和修改。
8.2 以上管理辦法發布之日起施行。
9、相關表格及文件
9.1 附件1《種子資金項目申請表》
9.2 附件2《種子資金資助協議》
附件1《種子資金項目申請表》
種子資金使用申請表
企業名稱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企業入孵時間 |
|
法人代表 |
|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
|
申請種子資金基本情況 |
||||
項目名稱 |
|
|||
項目總投資 |
|
申請金額 |
|
|
項目概況 |
|
|||
孵化器運營團隊意見 |
|
|||
孵化器總經理意見 |
|
|||
益菱公司意見 |
|
|||
種子資金投資協議
甲方: 廣西智能汽車科技企業孵化器
乙方:
乙方 因處于創業起步階段,資金需求較大,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關于
項目(下稱“該項目”)的創業計劃,甲方愿意為乙方提供資金幫助,并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項目情況
本項目屬于 行業,主要是通過 產品獲得收益;
二、投資及分紅
1、甲方出資性質為低息資助,以 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萬元整(大寫XX元整,下稱“投資款”);該投資款由甲方的運營主體柳州益菱汽車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在 年 月 日前轉入乙方如下指定賬戶:
乙方賬戶名:
賬戶號:
開戶行:
2、甲方投資期限為
2 年整 ,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該投資期限亦為本協議有效期。乙方應在投資期限屆滿后的3 個月內把該筆投資共計
萬元整(大寫XX元整)轉入甲方如下指定賬戶:
甲方賬戶名:
賬戶號:
開戶行:
3、為確保乙方能按期返還投資款,乙方應提供XX形式的擔保,并就擔保事項由雙方另行簽署擔保合同。乙方可根據項目運營情況向甲方申請提前返還投資款。
4、還款:乙方應按約定時間還款
A、自資金到賬日一年內還款,甲方不收取利息
B、自資金到賬日一年以上三年內還款,甲方收取資金總金額每年 3.9
%的利息
C、該筆投資乙方三年內必須還清。
三、雙方權益與義務
1、甲方的權益與義務
A、甲方應按本協議約定將投資款轉入乙方指定賬戶;
B、甲方應就該項目向乙方提供現有外部資源(包括媒介資源、高端人才及再次融資等)支持;
C、甲方對該項目發展及重點決策享有知情權及參與權;
D、投資期間,甲方享有對該項目盈利時進行分紅的權利;
E、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融資該項目或優先購買股權的權利。
2、乙方的權益與義務
A、乙方應不斷做大該項目并不斷提高其價值,并且確保合法合規經營;
B、應甲方要求,乙方應定期向甲方通報項目進展;
C、乙方對該項目享有獨立的戰略方向制定權、主導管理權及運營權,但涉及該項目轉讓給第三方、增加第三方投資等重大事項時,應充分聽取甲方的意見或建議;
D、乙方應以其名義獨立承擔該項目運營過程中產生的所有債務及相關法律責任,乙方承擔債務或法律責任后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需甲方承擔責任的,甲方以其投資款額度為限;
E、投資期間,如該項目有盈利的,乙方應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支付分紅;
F、投資期滿,乙方應按本協議約定返還甲方投資款。特別說明,該項目虧損不免除乙方返還投資款和/或分紅的義務。
G、乙方應保證其向甲方提供的該項目所有信息不存在任何虛假陳述,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要求乙方返還投資款,并追究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四、違約責任
1、甲方未能按照本協議約定投入或足額投入投資款的,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應向乙方支付未投入部分投資款 2 倍的違約金。
2、投資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將 項目交給其他風險投資者,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要求乙方返還已支付的投資款,乙方還應向甲方支付投資款 2 倍的違約金。
3、本協議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無故解除本協議,否則提出解除方應向另一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如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另一方可單方解除本協議且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五、其它
1、乙方承諾本協議的簽署不違背乙方的章程或其它組織規則中的任何條款或與之相沖突,不違反對乙方具有約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亦不會違反以乙方和/或其股東為協議一方或對乙方有約束的任何合同、安排或諒解的約定。
2、保密:雙方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自相關信息公開之日止,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有管轄權的政府有關機構要求外,未經本協議一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員、顧問、中介機構或代理應對其已獲得但尚未公布或以其他形式公開的、與本次投資相關的所有資料和文件(無論是財務、技術或其它方面的資料和文件)予以保密,亦不得向第三方(不包括本協議各方聘請的專業顧問和中介機構和/或各方的母公司、關聯公司及乙方)和公眾透露任何與本次增資有關的信息。
3、不可抗力: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協議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災、地震、騷動、暴亂、戰爭及法律法規等)影響而未能實質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應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協議。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或其影響終止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若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無法消除,雙方均無須繼續履行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并免責。
4、協議的終止與解除:
A、本協議有效期屆滿自然終止;
B、本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
C、甲方有合理理由認為乙方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嚴重影響該項目或乙方繼續運營的情形,經提前30日通知乙方后可解除本協議:
(a)乙方和/或該項目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經營虧損累計超過XX萬元;
(b)乙方申請破產或解散;
(c)乙方受到對其日常經營具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
(d)乙方所涉訴訟或仲裁結果可能對乙方和/或該項目經營造成重大影響;
(e)其他任何導致或可能導致乙方和/或該項目的業務、經營、資產、債務等情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的情形。
5、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訴訟解決。
6、通知與送達:
A、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進行的通知或通訊可以由個人寄送、認可的快遞、傳真或電子郵件送至以下所列對方的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或一方根據本條規定通知對方的其他地址、傳真號碼。
為通知之目的,各方的地址、傳真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如下所列。本協議簽署后,如需更改地址的一方應于新的聯系方式生效前3個工作日通知其他各方。
甲方:
收件人: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乙方:
聯系人: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B、本條約定的地址、聯系人及電子通信終端亦為雙方法律文書及爭議解決時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含裁判文書)向協議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上述地址送達的,視為有效送達。當事人對電子通信終端的聯系送達適用于爭議解決時的送達。
7、本協議一式 貳 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各執
一 份。
(以下無正文內容)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日期: 日期: